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认定;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考核及对行政执法证件年审的一种行政活动。
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法律专业素质;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身心健康,能够承担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适用范围:局系统内依法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取得,应经过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经局内组织行政执法能力业务考试合格。
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向局政策法规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经审核合格后,统一报市司法局。
第九条 申请获得资格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合格的,核发相关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凡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一条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或者收取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制、抵押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部门审核后向政策法规科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退休、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及时将所持行政执法证件交回政策法规科,收回后的行政执法证件,按照申领程序报市司法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科可上报市司法局可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或组织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滥用执法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
(四)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