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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20年农业农村部第三季度和全省10-12月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

 

川农发〔2021〕15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知》(农办牧〔2020〕59号)要求和我省2020年10-12月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现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请各地对有关不合格兽药产品进行依法查处。

一、对被抽样单位的查处

在我省生产经营环节抽检的3批次不合格产品见附件1。对从生产企业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被抽检产品,立即召回相关售出产品,依法立案查处并监督销毁相关不合格产品;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要经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对从经营企业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并监督销毁经营企业相关库存产品;对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经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对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的处理

从经营企业环节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见附件2)所在地要加强对标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要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等工作。省兽药监察所要对上述企业开展跟踪抽检,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厅饲料兽药处。

三、对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情况的查处

监督抽检发现兽药产品存在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情况的,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见附件3)所在地要及时对相关兽药产品赋码及信息上传情况开展调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追溯监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

各地要加强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各地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扎实进行整改,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做好兽药产品追溯工作。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我省实施细则,特别是要建立并认真执行供应商评估制度、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保留有效进货凭证,及时上传产品出入库数据,确保兽药产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

五、强化兽药安全使用监管

各地要认真执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455号)要求,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有关要求,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时要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产品的批准信息;购买兽药后要按照标签说明书的要求存储兽药,并按照执业兽医医嘱、用法用量和休药期进行使用,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六、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在2021年2月28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以及《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538号)的要求,及时将有关查处情况报厅综合执法监督局(联系人:喻赟,传真:028-85564976,邮箱:413880116@qq.com)。

附件:1.2020年农业农村部第三季度和全省10-12月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

   2.2020年第三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

   3.2020年第三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的兽药产品汇总表(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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