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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用药的指导和监督 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切实做好畜禽(蜜蜂)及其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用药的指导和监督,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202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1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组织确定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项目,对各地监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汇总分析监测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技术指导,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的设计与质量控制,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

(三)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畜禽(蜜蜂)及其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配合完成国家监控计划的抽查任务,及时报送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监测结果;有监测能力的省份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加强对畜禽养殖中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协助国家监测计划检测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做好抽样检测有关工作,及时报送有关工作情况。

二、样品来源及数量

(一)2021年度国家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实行抽查检测,具体任务数量和抽查省份由我部畜牧兽医局确定。

(二)除西藏外的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省级计划,坚持花小钱多办事、办大事的原则,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以财政预算为基础,确定本辖区抽样检测数量,具体任务数量和检测结果,纳入国家计划汇总统计。

(三)抽样范围要突出问题导向,兽药残留检测重点对此前抽样检测不符合规定、日常监管发现问题、投诉举报较多、舆情关注度高的主体开展抽样。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兽药残留监控、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多措并举、开拓创新,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强化先行先试。有条件的地方要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列入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大型龙头企业等规模化养殖场,组织开展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提升规模养殖场管控质量安全的水平和能力,推进形成品牌效应,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兽药使用指导。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实施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进一步了解掌握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用药现状,运用反向倒逼机制,推进研究出台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养殖环节规范、精准的用药水平和能力。

四、信息报送

(一)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7月15日、12月15日前将本省份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本辖区半年与全年检测结果和分析报告等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同时抄送中监所。

(二)各级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技术要点,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三)承担国家计划的检测任务单位应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半年、全年的检测结果和分析报告以及相关表格的纸质材料(含电子版)报中监所。承担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任务单位,还要通过耐药性检测数据系统,上传数据信息。中监所应分别于2021年7月31日和12月31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四)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

联系人及方式: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冯华兵,010-59192819;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巩忠福,010-62103939,负责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徐士新,010-62103658,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syj/202102/t20210226_636237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