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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

 【主要内容】通报全省2020年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情况。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厅、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出席嘉宾】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赵勇,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朱佑富,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总队政委张光辉,农业农村厅饲料兽药处一级调研员刘兴文,省种子站站长沈丽,省水产局副局长何云明,省农药检定所所长吴春先。

【主持人】省农业宣传中心副主任戴杰帆

【时   间】2021年3月29日下午14:30

【地   点】金河宾馆通顺厅

 

[戴杰帆]: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由农业农村厅、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今天的主题是通报2020年我省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情况。我们邀请到了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赵勇先生,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我们还邀请到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朱佑富先生,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总队政委张光辉先生,以及农业农村厅饲料兽药处一级调研员刘兴文先生、省种子站站长沈丽女士、省水产局副局长何云明先生、省农药检定所所长吴春先先生,请他们回答大家的问题。

下面,首先请赵勇一级巡视员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

[赵勇]: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和关键,直接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也关系着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切身利益。农产品质量更是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20年,农业农村厅、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开展了“春雷”“利剑”“昆仑2020”“奋进”等专项行动,各地各部门聚焦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和粮米油、菜果茶、肉蛋奶、鱼虾蟹等农产品,加大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农资经营集散地、种养殖生产基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等区域的检查力度,加强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监督抽查,严格执法办案,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全省公安机关破获假劣农业投入品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330件,抓获422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假劣农业投入品案191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查办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案1415件,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对十大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1.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假水稻种子案。2019年12月10日,眉山市种子站在某种业公司的种子仓库对“冈优5330”水稻种子进行监督抽查,结论为该样品与标注品种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冈优5330”水稻种子属假种子。2020年7月,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查实该水稻种子是当事人委托“四川某农业发展公司”和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赵某,分别在东坡区相关村组生产,实际种植面积54.5亩,共生产种子3210公斤,受新冠疫情影响,均未上市销售,货值金额5.65万元。2020年8月14日,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45.2万元。

2.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公司经营假农药案。2020年5月8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同安街道某农资公司售卖不合格农药。经查,该公司利用电商平台线上线下经营的农药产品,属于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其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假农药的情形。2021年1月20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农药产品915支、违法所得3610元,处罚款17.57万元,依法吊销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

3.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元某农资公司嘉川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2020年1月,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监督抽查结果,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查实广元某农资公司嘉川经营部经营的“西洋”复混肥料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要求;“菱花”“图形商标”“地欣”三个品牌化肥所含部分有效成份未达标,产品质量不合格,违法所得312元,货值金额1.9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该法相关条款规定,旺苍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12元,并处罚款3.96万元。

4.德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肥业公司生产不合格复合肥料案。2020年3月9日德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某肥业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和“标识”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不合格复合肥料共20吨,货值金额1.96万元。该公司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及未在包装袋上标明警示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7月8日,德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不合格的复合肥料产品并停止使用未标明警示语的复混肥料包装袋,并处罚款1.96万元。

5.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查处眉山某饲料公司未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饲料案。2020年9月23日,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到眉山市某饲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库有散养肉大鸡配合饲料513(海发鑫)90件,但标示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散养肉大鸡配合饲料产品名称及相关标准。9月24日,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查实该公司未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饲料,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饲料)》规定,10月27日,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没收违法生产的饲料;没收违法所得774元,并处罚款1.2万元。

6.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2020年6月23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某兽用生物制品经营门店冰柜中存放的两种兽用生物制品,不在其兽药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委托销售期内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中。经查,当事人经营涉案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属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涉案批次兽用生物制品,没收涉案产品和违法所得2150元,并处罚款3.64万元。

7.泸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定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农膜案。2020年7月13日,泸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甘孜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监督抽查结果,查实泸定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标称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厚度和厚度偏差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聚乙烯吹塑薄膜200卷,货值金额9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相关条款规定,泸定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不合格农膜,并处罚没款1.49万元。

8.井研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乐山市某水产合作社生产销售不合格水产品案。2020年3月10日,乐山市某水产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区吾悦广场分公司的“淡水鲈鱼”,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监督抽检,恩诺沙星不符合农业农村部要求,判定为不合格。6月29日,井研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显示:该社生产销售“淡水鲈鱼”13公斤,销售收入33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7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井研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38元,并处罚款2000元。

9.绵阳市安州区公安局查办绵阳万某生产、销售注水生猪案。2019年9月19日,绵阳市安州区公安局联合农业农村局在安州区万某的生猪收购点内查获尚未销售的灌水生猪49头。经查核实:49头灌水生猪价值8.99万元。万某将生猪活体灌水后以次充好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25.8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4月1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相关条款规定,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万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3万元,没收退赃款25.86万元。

10.平昌县望京镇官方兽医程某动物检疫徇私舞弊、受贿案。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程某利用在望京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及担任望京镇官方兽医,负责辖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等工作便利,接受生猪商贩杨某云、杨某、曾某等人请托,对上述人员在望京镇辖区外收购的生猪未进行现场检疫情况下,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47份,使异地未经检疫的3.47万头生猪流向市场,非法收受贿赂共计24.9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平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退缴款12.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2.21万元。

以上是我省2020年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查处案件中比较典型,有代表性的十起案件。2021年,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开展种子执法监管年活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瘦肉精”专项治理行动和农产品“治违禁促提升”三大行动。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全面宣传法律法规,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科学用药用料水平。增加农资和农产品抽检量,对不合格产品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戴杰帆]:

感谢赵巡视的介绍。下面请记者朋友围绕今天发布会的主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现在请大家开始提问。

[中国食品安全报记者]:

我是中国食品安全报记者。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已经实施四年了,请问在农药监管方面,四川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保障田间、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吴春先]:

谢谢您的提问。农药生产、经营和安全使用对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至关重要。《农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农药产品质量,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依法打击假劣农药坑农害农违法违规行为,为夺取全年粮食和农业丰收保驾护航。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严把农药生产许可关。严格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相关规定,开展农药生产许可技术评审和实地核查。2017年前我省农药生产企业近百家,现在由省农业农村厅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为70家,入园率已达到了79%。

二、严把农药经营许可关。严格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据统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前我省农药经营门店2.74万家,《农药管理条例》实施至今,农药经营门店为2.12万家,减少了6200家左右,减少了30%左右。

三、加强农药质量抽检。通过随机抽查、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大农药抽查力度,农药合格率逐年提高,2018年省级和市州共抽取农药样品1330批次,合格1226批次,合格率92.2%;2019年省级和市州共抽取农药样品1222批次,合格1154批次,合格率94.4%;2020年省级和市州共抽取农药样品1118批次,合格率96.8%。

四、及时修订《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2020年省政府将《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经过多部门的通力合作,当年9月省政府55次常务会通过《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今年3月24日目,省人大常务会对《《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预计上半年正式颁布实施。

[封面新闻记者]:

我是封面新闻记者。眼下正值春耕播种时节,很多人都在关心农资质量问题。请问今年,市场监管部门在农资打假方面有哪些谋划、安排和行动?

[朱佑富]:

感谢您的提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春季农资打假战役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决策部署,将农资打假作为保障农业产品供给,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的重要抓手,坚决扛起农资打假在贯彻落实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中的政治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一直致力于构建农资打假的长效机制。首先,认真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严格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层级负责的责任体系;其次,与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21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严厉打击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虚标以及化肥市场价格垄断、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并加大曝光力度。在粮食主产区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再次,聚焦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生产源头管控,注重流通领域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膜等质量违法行为,坚决防止伤农误农;然后,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广泛收集农资违法案源,为执法提供信息保障。此外,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力度,对涉嫌犯罪的涉农案件,一律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绝不姑息迁就。

[四川电视台记者]:

我是四川电视台记者。从中央经济工作会、中央农村工作会以来,“种子”就一直是个热门话题。请问四川在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方面如何发力,都有些什么举措,以确保农民买到“放心种”?

[沈丽]:

谢谢您的提问。近年来,我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行动,主要采取了四方面的措施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第一方面,建立了长效监管机制。近年来,我省形成了春秋查种子市场,夏查种子基地和冬查种子企业的监管制度,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覆盖检查。

第二方面,强化了日常监督检查。2020年,我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35032人次,检查种子经营门市24564家(占我省种子门店的92%),检查种子企业46家(占我省省级发证企业的57%),规范了市场种子经营秩序,保证了我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第三方面,狠抓种子质量抽检。一是开展了常规质量指标检验。2020年,共计检验冬季企业检查、春季市场检查样品3225个,发现不合格样品66个,样品合格率98.0%。二是开展省级田间纯度种植鉴定。组织专家对上一年度秋季抽检的油菜品种进行田间质量鉴定,样品合格率为95.4%。三是开展转基因检测。对拟报审品种、企业和市场检查、储备种共计875个样品进行了室内分子检测。各市县利用快速检测试纸条抽检市场销售种子和制种基地亲本苗期样品2425份。均未发现有转基因成分。

第四方面,强化网上备案,构建种子可追溯体系。截止目前,我省共完成四种情形网上备案单57704单,其中,分支机构备案0单,委托生产备案208单,委托代销备案6268单,经营不分装备案51228单。初步构建了农作物种子可追溯体系,我省种子市场监管逐步走上了规范化、信息化、高效化的道路。

[四川日报记者]:

我是四川日报记者。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在坑害农民利益。当前正是春耕生产关键时节,也是农民购种用种、使用农资的高峰时期,请问,在涉农执法力度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公安厅将采取哪些措施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行为?

[张光辉]:

2020年8月,省公安厅组建成立了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总队(加挂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总队牌子),简称食药环侦总队,主要职责为: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开展对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案件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全省各地公安机关也相继成立了食药环侦部门,围绕民生领域突出犯罪开展严厉打击。

省公安厅党委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2月25日召开党委扩大会专题研究,副省长、公安厅长叶寒冰强调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农业生产和侵害农民利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专题研究农资领域犯罪打击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全省公安机关食药环侦部门2021年工作重点进行安排部署。近日公安厅下发通知对推进农资打假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全省21个市州公安机关由主要领导挂帅,食药环侦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警种协同,迅速开展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专项行动。

省公安厅将紧紧盯住春耕生产节点,对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涉农资犯罪,要求各地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侦办,深挖彻查,坚决严惩不法分子。3月23日省公安厅与农业农村厅召开座谈会,加强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提出“以打开路,快速打击,对重点案件盯住不放,全程督办。”的工作要求。各市州公安机关也主动对接农业农村、市场监督部门,及时发现、搜集一批制售假劣农资犯罪线索,及时立案侦办,迅速突破一批大要案件。省公安厅和农业农村厅还将共同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重点整治一批重点区域和领域,加大涉案财物追缴力度、千方百计为受害农民挽回经济损失。

最后,感谢新闻媒体对公安机关工作的支持,欢迎大家提供更多线索,举报身边的涉及农资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认真组织查处,坚决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

[新华社四川分社记者]:

我是新华社四川分社记者。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河北省青县肉羊养殖户违禁使用“瘦肉精”问题,引起社会公众普遍关注。请问我省农业农村部门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刘兴文]:

谢谢您的提问。“瘦肉精”是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10余种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即兴奋剂)的俗称,能够促进瘦肉生长。猪牛羊等摄入“瘦肉精”后能促进生长、提高瘦肉率,但使用“瘦肉精”后会在动物组织内形成残留,消费者食用后直接危害人体健康。早在2002年,国家就明令禁止在畜禽养殖中使用“瘦肉精”。

我省始终保持对“瘦肉精”的高压严打态势。多年来,在国家和我省组织的“瘦肉精”监测中始终保持检出率为零,受到农业农村部的充分肯定。特别是机构改革后,农业农村厅专门印发了《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深化“瘦肉精”专项整治,2020年共抽检93家饲料生产企业和56家养殖场(户)饲料样品231批(次),检测“瘦肉精”2541项(次),合格率100%;两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拉网监测,完成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和流通屠宰环节“瘦肉精”快速监测达315万余头(份),检测结果均无实验室确认阳性样品,合格率100%。

尽管如此,我省仍不敢有丝毫的懈怠,始终警钟长鸣,着眼、着力于防范于未然。央视“3.15”晚会曝光河北省青县瘦肉精羊肉问题后,我厅高度重视,举一反三,立即行动,在十天时间内迅速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及时开展督查。3月17日至19日,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赵勇安排厅饲料兽药处、省饲料工作总站及省兽药监察所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到成都、资阳、自贡、遂宁、南充等地对“瘦肉精”监管工作进行督查。深入10个县(市、区)7个饲料生产企业和16个肉牛肉羊和生猪养殖场,检查各地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瘦肉精”监管等情况,并现场抽取肉牛、肉羊尿液快速检测“瘦肉精”159头份,结果均未检出。

二、强化专项整治。3月24日,制定下发了《四川省“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各地迅速组织对肉牛肉羊和生猪养殖场(户)、贩运经营者和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严格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核查相关档案,严防虚假记录,并抽样进行“瘦肉精”快速筛查,依法处理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监测预警。3月29日,我厅下达了《2021年养殖动物“瘦肉精”专项监测方案》,要求在全省21个市(州)的养殖和流通屠宰环节开展监测,确保监测范围内的每一场(户)每批生猪、肉牛、肉羊出栏前至少监测一次。在加强日常监测的同时,分别在4月和9月开展两次“集中拉网式排查”,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使用“瘦肉精”行为。

我厅今天召开市县农业农村部门、部分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门市)以及养殖场负责人参加的“全省饲料兽药暨瘦肉精监管工作视频会议”,对全省“瘦肉精”监管工作进行了再次强调和全面部署,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四川发布记者]:

我是四川发布记者。我们在日常走访中,发现部分养鱼户在使用标有“非药品字样”的产品。请问监管部门如何对该类产品进行监管?

[何云明]:

目前在水产养殖过程中,确实有水产养殖户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的现象。针对这些产品,已经引起农业农村部的高度重视,今年农业农村部专门印发《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要求要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我省为贯彻通知要求,印发《四川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计划用三年时间,规范全省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对于你说的“非药品”产品,在我们的行动方案中,也有明确,将强化监管措施。对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无论冠以“XX剂”名号,均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必须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将重点整治查处故意以“XX剂”等名义生产、经营、使用,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我们还将实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制度”,将批准使用的产品纳入“白名单”,科学指导养殖户购买和使用白名单内产品,查处使用白名单以外产品的行为。同时,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抽检和养殖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和移送力度。通过这些措施,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特别是“非规范药品”监管,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戴杰帆]:

各位还有没有需要了解的问题?如果没有,今天的提问就进行到这里。如果还有需要详细了解的信息,会后也可以与今天参与发布的单位或者省农业宣传中心联系,我们将为大家做好联络服务工作。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赵巡视、朱巡视和张政委,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媒体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