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2022年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的
公示
2022年,资阳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部、省、市关于农资打假和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既定部署,持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取得了较好的震慑作用。现筛选6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雁江区查处某农资门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2年3月8日,雁江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上架售卖的1批次25瓶威顺牌“阿维·乙螨唑”农药商品(登记证号:PD20172300)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判定为经营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的农药商品,没收劣质威顺牌“阿维·乙螨唑”农药25瓶,处罚款2000元。
2、雁江区查处某农资门店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农资门店在2021年接受资阳市农业农村局肥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2021年12月24日,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出具检测报告,受检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样品中钾(K2O)含量低于标明值,不符合NY1107-2010和NY1110-2010标准规定,判定为不合格。雁江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立案,确认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肥料)》第三条第二款,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1倍罚款:1650元。
3、安岳县查处某农资经营门店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案
2022年5月20日,安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1个月内建立并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2022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复查台账建立情况,当事人仍不能提供,未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内容及要求及时改正,违反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罚款2000元处罚。
4、安岳县查处某莲藕种植户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2年6月16日,安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莲藕种植基地施药,执法人员现场对使用的农药进行检查,发现登记证号为PD20142371的“啶虫脒”、登记证号为PD20110287的“戊唑醇”、登记证号为PD20082673的“百菌清”、登记证号为PD20172823的“苯甲·嘧菌酯”、登记证号为PD20082806的“28-表高芸苔素内脂”等5种农药标签登记作物范围均未登记莲藕。当事人的施药行为属于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给予罚款4000元处罚。
5、乐至县查处某农资经营门店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
2022年2月23日,乐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商品(登记证号:农肥准字1903号)标签标注适用对象为:各种水果、茄果类、豆类、蔬菜类、其他粮经作物。经执法人员查阅资料证实,该肥料商品登记的适宜作物为水稻。当事人销售的肥料商品标签标注适宜作物与登记批准的不一致,属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罚款226元。
6、乐至县查处某家庭农场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家庭农场于2022年6月接受资阳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2022年7月11日,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出具检测报告,受检的“鲫鱼”样品检出“地西泮”成分,不符合GB31650-2019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乐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2年7月21日依法立案,确认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处罚款800元。2022年7月25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对剩余的鲫鱼产品捕捞(45公斤)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深埋)。
资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8日